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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1:20: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企业2015年11月2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一块,土地性质为耕地,已足额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税务局要求我自2015年12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正确?是否违背财税2008第186号文件?是否应于满一年的次月即2016年12月起才开始缴纳?多交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及滞纳金是否应予退回?急盼答复,请看山东有专门文件加以说明,河北有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八、应提供资料:tgzl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