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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31:2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税局领导,单位新员工因入职时间不长,2019年初发几千元年终奖,当时的办税员按年终奖申报个税,但年底年终奖金额相对较大,且必须当年发掉,根据相关制度,纳税人可选择是否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人的想法是年底按年终奖申报,年初的并入综合所得,但问题是目前系统申报时无法提交,请问是否可以等到3月汇算清缴时将原来申报的年终奖作为综合所得,再申报本次年终奖,期待解答,谢谢!
年终奖预缴时,若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则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一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个人取得所得按所属期确定归属于哪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