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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1:10: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业务详情:我公司6月开具销售发票,出售厂房、转让土地使用权,都是按5%简易计税,销项税金为270万。6月已在柜台预缴增值税276万,柜台是按评估价从高预缴的。
疑问:请问在7月申报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填表一时,是按270万还是276万的销项税来申报?填表四时,按276万预缴来申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若税局认为您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进行调整,应按照调整的价格申报。
2、附表四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金填写。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