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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份已开具一份10%税率的专用发票并已缴纳税款,2019年7月还可以将此份发票作废,再开9%税率的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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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4:50: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据上,开具的专用发票已跨月不可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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