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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格名称变化后,能否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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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4:15: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9年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集装箱(有形动产)给别的企业,合同约定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2020年我单位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租赁期已结束,结算金额已确定,我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提供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给对方(根据规定,应开具13%的有形动产租赁发票),咨询下,我单位能否按原合同约定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给对方。


根据您所属情形,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税率为13%;如存在下列文件规定情形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您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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