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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4:4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我们都是法人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当地主管税务局核定税种时给我们核定了经营者个税,我们对接多次,税务局不能解决,还要求必须申报,可我们没有自然人合伙人,该怎么申报呢?如果税务局给我们变更成申报企业所得税,那在法人合伙人这边是不是就不能弥补亏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