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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0:28: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由于自然人劳务报酬往往是按次征税,而非按期征税,在按次征税的情况下,如果一次劳务报所得超过500元,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规定的优惠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文件中的“缴纳义务人”包括个人,若个人按次申请代开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发票,在当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的范围内,也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