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自然人劳务报酬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吗

gg2.jpg

2021-2-22 10:28: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由于自然人劳务报酬往往是按次征税,而非按期征税,在按次征税的情况下,如果一次劳务报所得超过500元,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规定的优惠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文件中的“缴纳义务人”包括个人,若个人按次申请代开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发票,在当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的范围内,也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附加税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