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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5:41: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主管税务局通知我公司去年收到的发票中有一家销售方现在变成走逃企业,发票在去年已认证。
请问:1、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须还原到认证当期(也就是要更正申报)吗?还是可以本月做转出?
2、如果要还原到认证当期,导致补缴税款,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
"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文件的内容,没有明确你咨询的问题如果处理,如您有这样的业务发生,且已经被加收滞纳金,又属于贵州省征管的纳税人,欢迎您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