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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5:25: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销货方为四川省成都市,购货方为安徽省池州市企业。因购货方业务需要,需销货方开具《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出台之前申请的逾期抵扣获批,现需核实已报税情况),但税务系统升级后在平台取消了该单据,请问能否在当地办税大厅开具纸质版《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