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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7:55:39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我们在实际销售业务中,碰到如下情况:某部影片的电影票实际销售价格20元或低于20元。但出于行业特殊要求,记入国家电影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可能高于我们的实际销售价格(比如是25元)。想咨询确认的问题是:我们是按实际销售收款的价格20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25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