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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6:53:3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我司工作人员工作疏漏导致发票联遗失,向何处的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遗失手续?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遗失普通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遗失方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失手续。销货方提供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