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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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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1:19:4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我司达到厦门市总部经济企业条件,收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厦门市近两年大力鼓励招商引资,我司作为招商引荐人,收到厦门市政府的招商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奖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否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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