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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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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7:52:57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2019年8月开始生产特种水泥-道路硅酸盐[P.R42.5(7.5)]等级水泥,请问该品种水泥是否符合财税【2015】78号-附件:目录二类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该文件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类别2中规定,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因此,综上所述,如您同时符合文件所列条件,则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若不符合,则不能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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