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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1 14:50: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将污水排放至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但有部分应税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其他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口是否可以依法享受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需具体判断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