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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符合税务即办注销资格,现系统已注销,并收到打印清税证明验证码短信,我们到税务局请求出具清税证明,但税务局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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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1:5: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A级纳税人,由于上级母公司管理要求现关闭注销,我们符合税务即办注销资格,且已通过电子税务系统完成注销工作,现系统已注销,并收到打印清税证明验证码短信,我们到税务局请求出具清税证明,但税务局不予审批,理由为我们不符合即办注销需要按一般注销处理(说我们开过发票不属于未开具发票情形,按照税务局3.9规范不属于即办注销) 要进行税务检查后再给打印清税证明,税务局的做法正确吗?



一、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到税务部门开具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二、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清税证明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仍然按照《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办理。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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