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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其中,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按照属地管辖和便利维权的原则,可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请求人签名或盖章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以及证明权利人利益损失的证据)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此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时,未进行实质审查,存在专利权无效风险或被请求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可能性,为了节约投诉成本,保证投诉专利的稳定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建议请求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专利的稳定性情况,决定是否提出相关处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