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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1 10:10: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背景: A是商标权人,B是商标被许可人,产品为B公司生产。零售包装上的商标归属A公司,生产商是B公司。A公司将商标授权许可给B公司使用,同时有商标许可合同以及备案。产品的责任承担者是B公司。A公司只是授权商标,无其他合作关系。 请问: 一、关于商标: 1、是否还需要在零售包装上标识商标授权字样,比如A公司授权XX商标给B公司? 2、需要在包装上标识商标权人的信息吗? 如果不标,会不会有什么处罚条例? PS:查询过《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广告法》、《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通则》等法律法规文件,都未查到有相关明确规定。 二、关于条码: 条码是否使用B公司的?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该规定,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不须标明商标注册人的信息。
依据咨询人提供的背景材料,B公司是生产商,是产品的责任承担者,除了使用A公司商标外,无其他合作关系。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以及《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等规定,产品零售包装上商品条码应使用B公司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