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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5 10:35: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规定,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但该规定被工商法字[2006]11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令废止。请问,社会团体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呢?
社会团体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应依据该社会团体法人《章程》的具体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