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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2 14:36: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总局领导您好,本公司因发展需要,希望在上海注册分公司,办理过程中,上海规定北京总公司的章程日期必须在营业执照所载日期之前,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回复为章程日期在执照所写日期同日或之后,
(因创业过程中对政策了解不够,变更地址换发新执照时,未作新章程备案,因此导致后补章程备案晚于换发执照日期,以后会加强政策学习)
请问总局领导,公司注册是否有此类相关规定,两地要求不一致时,我们该如何办理。十分感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您的情况,建议与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