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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7 16:36: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昆山圆点测绘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有执行董事和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现执行董事决定解聘原经理,更换新的经理.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因原经理下落不明,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找不到,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说一定要营业执照和公章。我们了解,昆山工商局曾经以单位营业执照未遗失,总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同意变更为由,不同意变更驳回变更登记,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行终字第00046号判决书,确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营业执照换发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我公司已提交上述免职、任职及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说市场总局2019年初出具了企业登记材料规范,说要求全体股东签字的换发营业执照承诺,本公司现咨询:1、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营业执照换发是相互独立、不同的行政行为,市场监督部门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变更登记;2、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是规章,材料规范是规范性文件,效力上规定大于规范,是否应当适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登记职责。2019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五部分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通知》第五条还明确“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