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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0 16:29: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外商投资法》实施以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其中“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是必填项目。我们注意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目前仍然有效,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否仍然遵循比例要求答复不一,请贵局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下澄清: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是否仍然适用?
(2)如果不按照比例填写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对企业未来按照“投注差”借用外债是否会有影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有效,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