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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相关适用问题解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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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11:52: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 1.上述指导意见第二条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中规定: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在被冒用人被限制高消费期间,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该申请后,在具体适用该条款时,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了涉案诉讼中的原告(原告即涉诉公司债权人,公司系虚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该条款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执行完毕,是指相应的债权金额已实际被执行到位,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做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是否应认定执行完毕?在行政机关做出依照生效判决或裁定尚未执行完毕,做出中止调查,延长公示期后,公示期应延长至多久结束?以及公示期结束后,行政机关应是否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实践中,被冒名注册公司的人,一般都存在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才知道身份证被冒用,遂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行政机关若以此条款,无限期延长公示期,或据此条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中以利害关系人提出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为由做出不予撤销的决定,将导致被冒用身份信息人权利无法得到及时处理救济,望贵局予以作出准确适用。真心的感谢贵局释惑!
    2.申请人提供撤销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挂失记录,报警记录,以及相关注册登记备案中的笔迹鉴定不是本人,以及受理行政机关对公司住址不存在的情况调查,是否能够认定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从而应作出撤销的决定?


  • 按照《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规定,涉及虚假注销,应与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查验处理。其他相关司法程序问题,请咨询相关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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