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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 12:20: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哪几种情况可以走税务简易注销
税总发〔2018〕149号 第一条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表示有核定增值税票种,且已购买并发行了税控设备,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请问该情况下是否符合条件?
答:确无领用过发票和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是不需要办理清税证明,但领购过税控设备,还是需要去税局缴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