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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施工项目所得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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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0:18: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按照国税函( 2010) 156号文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们总机构在武汉,在武汉这边有二级分支机构基础分公司,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有项目,项目的实质性管理是在基础分公司,不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同时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当地没有分公司,有开具总机构名义的外管证。按照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 )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我们有开具总机构名义的外管证和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请问我们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的项目是否可以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注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税发〔2008〕28号被废止。)
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4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独立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能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按照汇总纳税分配额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外管证》(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
(5)由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能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分企业所得税。
(1)《外管证》(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项目工程款项由总机构进行统一结算的银行进账单;
(3)由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直接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材料;
(4)总机构所得税由主管局征收管理的,应提供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征管的证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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