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用房屋办公,因提前退租,依据合同支付房东违约金,但房东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出具收据,企业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一、……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文件中有这样的描述“对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
问题:我公司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项目,但不涉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处置项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企业给我公司授权一项经营权,期限20年,总金额1亿元,A公司每年给我公司开具发票1000万元,分10年开完,我公司能否按1亿/20年=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你好,我们是一家养殖企业,收到政府生猪出栏、存栏和繁育补贴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