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这个很明确,有当月二字),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是按60000计,还是5000计?因为没有当月二字.),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司自建的不动产一直按照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因我司集团统一会计政策计划将该不动产折旧年限调整为40年,请问我司在企业所得税口径可否将折旧年限变更为40年进行税前扣除?有无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你好,我是一家境内制造业企业 ,因多年前在国外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后因境外子公司多年亏损导致不能持续经营,21年度将境外子公司注销掉了,因此产生投资损失(境内制造业企业账面上21年度计入投资损失),请问此投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破产重整企业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超出清偿比例的债务即债务豁免的部分是否要计入企业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公司订制了月饼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取得专用发票, 价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做为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增值税是要视同销售抵扣进项,还是不视同销售作为个人消费做进项转出?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和”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政策1中用于研发部门的设备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期会计折旧进以后年度的研发费用仍然可以享受政策2的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