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7-5 9:47: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题1: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非正常户解除行为和黑名单纳税人,能否享受总局规定的“首违不罚”的政策?
问题2:“首违不罚”是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违法周期嘛?为何内地税务局是一个年度为一个违法周期,到期清零重新计算“首违不罚”。新疆这边是怎样的?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公告》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因此,符合《公告》规定条件,违反清单内十项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适用“首违不罚”。
2.《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清单内容,符合“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都适用“首违不罚”。目前,该公告没有明确“首违不罚”周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