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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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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0:6:40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

我公司已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参与保障物资生产的人员是否属于稳健规定的“防疫工作者”,其发放的奖金、补贴能否免征个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与防疫工作者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规定,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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