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8月28日起,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企业 2018年招了自主退役士兵入职已过3年未申报税收减免政策!是否还可以继续申报享受满3年政策.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中的如下内容: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与财务(2016)36号附件三中的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中的第31条是什么关系?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24号文中提到的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请问该“住房”的定义,是只限定于用于出租的房屋的房产证用途上必须为“住宅”?还是标注了其他用途(如商业、工业)但改建成住宅的房屋也符合条件?
业务场景:员工租房,租费通过公司福利费列支,若是员工与房东签订合同,只能获得个人抬头的发票,这类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我们是在民政局成立的属于社局批的技工学校。
1、我们是否享受免企业所得税
2、我们是否享受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我们是否享受免契税
4、我们是否享受免房产税
公司员工符合《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2〕3号)的要求,申请到了生活补贴,目前公司已收到首笔补贴款。
请问:1.这笔补贴款,公司发放给员工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若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扣缴,还是按偶然所得收入扣缴?
我公司因业务需求委托中间人个人帮忙促成业务,我公司付给中间人的居间费用为合同金额的1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贵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贵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