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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3 15:3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