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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7 14:2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财税2018年91号文件中: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怎样理解?
是对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发放贷款收到的利息才能享受减免。
还是指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收入减免增值税?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