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8-17 14:2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假定有一公司A,持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资产总额10亿,负债6亿,权益4亿(其中实收资本28亿,未分配利润-24亿),目前为改善B公司财务结构,母公司A决定对B公司进行减资,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账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 23亿、贷:未分配利润 -23亿,请问此操作是否涉及所得税的问题,是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