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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4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如果企业员工2019年度工资,每月只发一部分,其余2020年2月一次性补发。那么:(1)2020年2月补发以前工资,是并入2019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实发日期,按照所属期2020年2月缴纳;(2)扣缴义务人的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职工薪酬是按照上述应发数据填报(2020年2月补发以前工资并入),还是上述实发数据填报?谢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20年2月发放的该笔工资,属于2020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2020年2月预缴,在2021年3-6月办理汇算清缴。
如有特殊情形,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