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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19: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政策,烈属个人是否能够参照此文件享受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另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