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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9:57: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由于绿地三期加层,楼上下楼面积不同,我们和绿地达成补充协议,退多的面积的款项,现部分业主已到账,绿地收回我们的原始发票,由于金额发生变化,需要重开发票,一部分业主拿到新的发票,被通知发票有问题,需要去换,但是业主去拿新发票和换发票的过程,绿地要求业主签新的补充协议,要求业主放弃一系列权益,然后才给发票,我们想知道,我们能不能依法合理的无理由的拿到自己的发票~我是手上拿到新发票的,但是被要求去换,去换又被要求签新的补充协议……我想弄明白,我们业主能不能无理由拿到自己的发票,我的新发票需不需要换,请您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在向开发商代表要求无理由给发票的时候,他回复我说,他们请的起法务,不需要我普法,我也没有安全感!请帮忙解释一下,我们需要怎么办,才能拿到自己合法的发票。
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