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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4:58: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销售价值5000的手机,购买手机再赠送价值200的无线充电器。那么在增值税上,首先这5000的手机,按照5000*13%=650元,计算销项。然后无偿赠送货物(无线充),也视同销售,应该计算200*13%=26元的销项。
问题是:我们开票是只开具5000元手机的专用发票,无线充是不用开具发票吗?然后销售手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填写开具专票收入和税额。但是无线充视同销售的26元销项税额,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