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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拟在浙江某县注册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本司”),拟在机构所在地自主开发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电子商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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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0: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拟在浙江某县注册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本司”),拟在机构所在地自主开发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平台内经营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经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入驻“本司”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服务或商品,消费者(采购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登陆电子商务平台下单采购,其中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双重角色,即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消费者,下单采购其它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或商品。本司重点为服务贸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本司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法条开展创业各项活动;但在依照法条工作过程中遇到了涉税问题,特此摘录条文并向专家提问。    限于篇幅,我已上传附件,请专家不吝赐教,盼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一、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如申报纳税、代开发票等),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电商法规定的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类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暂不办理税务登记,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为其赋予纳税人识别号,采集确认基础信息。

  自然人网上开店应当按照电商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网店如果属于电商法规定的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类情形,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采集确认基础信息,代开发票时,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要计征税款。已采集确认基础信息的自然人可自行选择按期或按次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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