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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0: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 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了试点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进行了规定。
问题:B公司是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有自已的生产业务,也有部分外购直接销售产品业务,对于采购其他公司使用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后的产品 直接对外进行销售,对方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B公司是否也属于文件规定的试点范围,需要计算抵扣,而不是凭发票抵扣。
例如:A公司采购原料奶生产的纯牛奶塑料小袋包装产品(属于农产品初级加产品,税率为9%),B公司采购A公司产品后应凭票抵扣增值税,还是按实耗法计算抵扣增值税。
B公司自己也生产此类产品,抵扣原料奶进项税时采用实耗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另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综上所述, B公司购进A公司生产的农产品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