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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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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0: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请问普通发票联丢失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是否要去税务局进行报备?在线咨询回复说“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具体内容怎么写,报告给税务局后,罚款大概是多少?2、发票联丢失,记账联复印件该公司公章是否可以与发票联一样正常使用?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办理材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 份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附件规定: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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