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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准备和证券公司签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把我司前期直接购入的股票作为资管计划的标的物,交由证券公司管理运营,且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12个月内不对该股票进行减持,请问这种情形下我司从资管计划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属于取得的股票分红部分是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果符合条件该笔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