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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0: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建筑安装的中央企业,营业利润分境内境外两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下面有8家分支机构。2019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需退税,其中7家退税未遇到问题,只有安庆分公司在退税时遇到困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您可根据实际业务向总机构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