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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1:56: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领取营业执照的建筑行业的分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有一个工程项目是以我们分公司名义施工并在当地报税。在当地税务局预缴税款时,税务局要求我们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果不合理,是否可以将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