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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描述光伏发电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请问我司光伏发电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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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1:20: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光伏发电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查询发改委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文件中内蒙古省新增鼓励类产业中只有“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与运营”没有具体描述光伏发电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请问我司光伏发电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进行判定,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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