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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股东也是员工,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分别在什么时候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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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57: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发〔2012〕4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是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16〕64号 )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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