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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1:4: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2017年安徽省地税局发布的印花税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是房产局规定的合同版本,其中合同总价款部分中仅需房地产公司填写合同金额,无法自行注明不含税合同价与增值税金额,现我公司在销售合同正文尾页其他项中(房管局规定可自行约定的其他内容)单独注明合同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金额。以上处理,我司是否可以按照销售合同不含税金额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局是否认可?谢谢!
纳税人签订的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可以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