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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海南岛免税商品代购走私普通货物,其偷逃税款的核定基数是以免税店的进口价还是免税店的零售批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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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0:0: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和第十二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建议您咨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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