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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57: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不在22号公告规定的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设立登记纳税人范围内,暂不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接下来,税务总局将结合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的实行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