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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7:12: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EPC+O模式下的建筑工程项目以运营单位为牵头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把工程款付给运营单位,然后运营单位再把工程款付给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等公司,因为运营单位开不出建设方需要的设计或建安类发票,所以开票是由设计方、施工方直接开票给建设方。但是这样的话就会有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即资金流和票流不一致,请问这样对于建设方、运营方、设计方和施工方来讲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