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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4:24: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企业在享受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五年免税期满后,如果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其它政策规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再叠加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对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对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的补充优惠政策,在减免税计算方面是附条件的,对附条件的减免地方分享优惠,需要按照相关条件计算的税款基础上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比如首轮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地方分享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对于此类政策,如果企业在新疆困难地区优惠政策减半期内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条件,则小型微利企业不能和减免地方分享政策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