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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4:37: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本月从上游供货商收到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未填写任何信息。购进货物后,向下游客户开具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要求我司在规格型号栏出填写【无】,此行为导致我司在同一批货物的进项票与销项票规格型号出不一致,请问该行为是否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