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一企业,那么这个企业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他的委派代表可否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呢? 因为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只说明有限合伙人不能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没说不能作为委托代表,想再确定一下
依《合伙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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